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来源: 时间:2021-10-28 11:44:16 点击量:
疫情防控,关系我们每一个人。当前,我省疫情再次爆发,为进一步普及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防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现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内容,供广大师生学习参照:
(一)【举报制度】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禁止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配合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民事赔偿】
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五)【信息公开与谣言传播】
1.关注权威部门公开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所以我们第一时间了解疫情信息,应关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官网或官微,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对疫情的报道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
2.避免成为传谣者,更不能制造谣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依法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广大师生应明晰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义务,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参加核酸检测,积极配合出入小区、超市等场所的健康信息核查;不违反封控、封闭小区《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不擅自外出、聚集;黄红码人员要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检测;不违反规定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集中隔离结束要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健康检测和管理;不隐瞒病情、不瞒报行程信息,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如有发热、 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我们众志成城,共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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